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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高雄市身心障礙團體聯合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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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高雄市自閉症協進會組織章程

  • 照片說明文字

    社團法人高雄市自閉症協進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訂定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廿四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廿一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四日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九日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八日第五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第六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0九年二月八日第八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九日第九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政府法令規定成立「社團法人高雄市自閉症協進會」以下簡稱  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如下:

    一、促進政府、社會對自閉症者之教育、訓練、養護,提供具體教養及職訓就業等福利措施,使殘而不廢,重歸社會,創造自力更生的生活。
    二、促使自閉症早期發現、早期教育、早期診治,並協助自閉症患者經由醫療、教育及訓練,重建獨立人格,以適應社會生活,成為健全國民。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廿八號九樓。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政府訂定具體法令,加速推動自閉症者之教育、訓練、養護及就業等事項。
    二、喚起社會大眾對自閉症者之接納、關懷、輔導及資助。
    三、做為自閉症者家庭與自閉症者服務機構之橋樑。
    四、協助或促進醫學機構研究分析自閉症之成因預防及早期診斷治療事項。
    五、協助從事自閉症工作人員或教師之專業訓練及進修。
    六、舉辦有利於自閉症者之服務事項及訓練活動課程。
    七、與國內、外自閉症者相關機構交流聯繫與合作。
    八、出版有關自閉症之雜誌或刊物。
    九、提供相關自閉症患者之諮詢。
    十、為心智障礙者利益所簽訂的契約中,擔任信託監察人。

    第三章:組織

    第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職權機構。閉會期間以理、監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六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票選理事十三人,候補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七條: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票選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組織之,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八條:本會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本會卸任理事長得聘為榮譽理事長亦得出席理監事會議,有發言權但不具表決權。
    第十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理事會負責一切會務。監事會負責本會預決算之審核及監督會務之執行。
    第十一條:本會得徵募義務服務工作人員協助推展會務。
    第十二條:本會得設顧問,指導會務之推行,由理事會聘任之,為無給職。

    第四章:會員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1. 凡高雄市自閉症者之家長,贊同本會宗旨,經會員介紹,理、監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基本會員。
    2. 凡國內各類服務機構,均可加入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派代表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3. 年滿廿歲熱心人士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4.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通過者,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一年內未繳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永久會員如有破壞本會名譽者,經會員大會同意,應予除名。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如下:

           1、發言權及表決權。

           2、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參與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4、其它應享之權利。

    二、會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之章程。

           2、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3、按期繳納會費。

    三、團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與罷免權。

    第十七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五章:職權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章程之修改。
    二、選舉與罷免理監事。
    三、會務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決議。
    四、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及工作計畫之審核。
    五、財務之設置及處分。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章程。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編訂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五、受理會員建議事項。
    六、審核會員入會及除名。
    七、管理本會之財產。
    八、編列年度預算及決算。
    九、處理監事會提出之糾正事項。
    十、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十一、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權。
    十二、其他有關本會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財產狀況。
    二、稽核本會收支帳目及其他經費事項。
    三、監察本會會務執行狀況。
    四、審核會員入會及除名。
    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權。
    六、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六章:會議

    第廿一條:

    一、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報准舉行臨時大會。
    二、本會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等。
    三、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四、辦理法人登記後,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第七章:會費

    第廿二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1.入會費:基本會員、贊助會員新台幣一元,團體會員五元。

    2.常年會費:基本會員、贊助會員新台幣一元,團體會員三元。

    3.永久會員:一次繳交會費一萬元者。

    4.榮譽會員:一次捐款新台幣伍萬元以上者。

    二、基金孳息。

    三、捐助收入。

    四、政府補助。

    五、其他收入。

    第廿三條: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八章:附則

    第廿四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監事會共同訂定之。
    第廿五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除清償債務外,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本會所在地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廿六條:本會章程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廿七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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